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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申请专利被驳回
2016年9 月 4 日,韩国首尔高等法院驳回了此前高通在韩国市场涉嫌不正当竞争判决的上诉,要求高通执行由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此前下达的裁决,对其专利授权行为进行整改。
2016 年 12 月,KFTC 曾认定高通在授权专利和销售智能手机芯片时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对后者处以
1.03 万亿韩元(约合
9.1234 亿美元)的罚款,还要求高通应就专利授权问题重新和竞争对手协商,不得提出不公平要求。
专利的相关内容?
专利法第第二十二条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新颖性标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而有所不同。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而对外观设计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所谓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发明而言,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发明或使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法则、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而且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韩国抢了中国哪些专利
● 榫卯结构,被韩抢先申遗关于申遗这件事,本来是为了保护有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过却被韩国利用,将众多文化遗产“据为己有”。在我国新申请的文化遗产名录中,有一项是榫卯结构,但在我们递交申遗申请的时候发现,韩国已经在2009年的时候就将榫卯结构成功申遗,并将其改名为“大木匠”。对于韩国的做法,很多国人都感到了相当的气愤。榫卯机构在几千年前就被我们的老祖宗发明了出来。这种结构采用的是“一凹一凸”的样式,将两者进行拼合,不仅操作非常方便,而且成品还十分的坚固耐用。我国大量的传统古建筑都是采用这种营造技术,保持千百年不倒。这种榫卯结构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全程没有使用任何一颗钉子。采用榫卯结构搭建的建筑,或是制成的家具,外表都会显得非常的整齐和光滑。如今的木质家具大都不采用榫卯结构,这主要是因为榫卯结构的制作费时费力,产量低造成了其价格偏高,经济效益不高。当然榫卯结构的发明归属是中国,遍布全国的古建筑就是最好的例证。日本和韩国的一些建筑虽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但那是因为我国通过文化交流的方式,将榫卯结构传往了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不过韩国却借助申遗的机会,堂而皇之地将榫卯结构说成是他们发明的,就连很多韩国人都会感到“脸红”。那么作为有着独特文化传统的韩国,为何总是“抢注”我国的文化遗产呢?● 抢着申遗,文化的不自信韩国所在的朝鲜半岛也有着悠久的历史,高丽王朝和李氏朝鲜王朝是人们较为熟悉的朝代,韩国也算是这些文明的继承者。韩国本该将其本民族的传统发扬光大,但是近代以来的民族遭遇,让韩国经历了从不自信到自信,再到不自信的过程。这也让丧失民族自信的韩国,萌生了一种奇怪的想法,优秀的人和事物都是我的。二战后,韩国摆脱了日本的殖民统治,在美国的扶持下,慢慢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韩国的民族自信心大增,韩城奥运会更是将这种自信拉到了高点。不过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韩国的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韩国人的生活水平也出现了倒退。在这种反差之下,韩国开始从别的方面来找回自信,抢夺历史名人的归属、抢着申遗就是很这样的表现了。我国的文化光环十分闪耀,文化遗产又十分丰富,自然引起了韩国的“觊觎”之心。“风水”这种传统文化是最早被韩国申遗成功的,还有也被韩国进行了申遗,而且在递交申请的时候,明确标注了端午这两个字的拼音。还有中药也有很大一部分被韩国抢注了专利,变成了它的摇钱树,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面对韩国这种极不厚道的做法,我们该如何应对呢?现如今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强国梦才是主旋律。韩国将榫卯结构申遗,改变不了它是属于我国的事实,而且西方国家主导的申遗,我们不必太过在意。只要我们的国力提升了,实力强大了,某些国家的小丑行为自然就消失了。
近代之前,韩国一直是中国的附属国之一,也是汉字文化圈的成员。作为东方国家,他们一直对历史的传承有着浓厚的兴趣,但该民族自身并没有什么太多的东西可以继承和炫耀,加之他们的古代历史文献多为汉字所书写,所以近代韩国经济发展后,特别是经历了“亚洲四小龙”时期之后,韩国的学者便开始从历史中去找寻民族自尊感。至于选择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哪个国家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眼下一直在坚持,那韩国人就认为那是自己的了。
从最早的江陵端午祭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功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到韩国人盗取中医改成所谓的韩医以及近来的将中国传统的“中国结”改为“韩国结”进行申遗等行为都十分的引得国民的反感。
把中医抄袭为韩医,把端午节抄袭为端午祭,把秦始皇说成是韩国人,把汉服抄袭成韩服,把日漫说成是韩漫,总之你发明出了什么好的东西,韩国人马上跑来说成是他们的,关键是人家还有一大堆精韩分子维护.宣称发明汉字。典型的算韩国92年出版的教科书,宣称韩民族祖先在公元前8000年从帕米尔高原远涉迁移到了半岛,途中催醒了满洲的红山文明,哺育了中原的黄河文明。去汉化,割断韩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的联系。汉城改首尔的闹剧刚刚过去,几个韩国议员又开始张罗把汉江改为韩江了。
在韩国,“中医”被改名成“韩医”,并拼命向世界宣传推广。针灸也被认为是韩国人发明的。活字印刷术被认为是韩国人发明,甚至中国的四大发明中的三大发明是韩国的,韩国专门建立了印刷术博物馆,邀请各国客人免费参观。
如果要问有什么办法,那我的回答是,要学会反省,学会旁观,不仅投入到自己的生活,也要跳出自己的生活囿限,不仅看到自己的亮点,而且还反省注意自己的不足与缺陷,从而让自己生活在更高、更进步的层次中。
专利申请被驳回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法救济程序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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