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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利申请案例分析
一、香港标准专利申请
1、定义: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
2、香港专利申请的提交时限以及所需材料:
1.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第一步:提出标准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
1)申请时限:指定专利申请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延期。
2)文件和资料
▶ 指定专利局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
▶ 摘要的英文翻译(若以中文公开)
▶ 中英文发明人名称,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号以及公开日
▶ 优先权日及优先权号(如有)
有不损害新颖性要求的,应当提供申请前发明公开情况的详细说明。
3)提交费和公告费(官费):
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1个月内予以缴付。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但要增加滞纳附加费,超过滞纳期仍未完成缴费手续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2.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第二步:提出标准专利登记与批准请求):
1)申请时限:指定专利申请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延期。
2)文件和资料:
指定专利申请的授权文件副本;
▶ 指定专利申请的授权日,授权号;
3)费用: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提交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4)保护期限: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需要每年续展一次),自在指定专利局申请之日起算。
注意:
1.香港标准专利是基于被指定专利局申请的专利登记制,若想顺利进行香港注册,务必把握好上述两次香港注册登记时限。
2.香港知识产权署并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直接接收这些专利局对相应制定专利申请的授权结果。
3.自香港第一步的公布日起满5年指定专利申请在指定局未授权的,不能进入第二阶段,需从第5年起逐年缴纳申请维持费(可以有6个月的滞纳期),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二、香港短期专利申请
1、定义:香港短期专利是香港唯一可独立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国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均可在香港申请注册为短期专利。
2、申请时限: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如果发明已予披露,而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3、文件和资料
全套专利文件,包括:全套中文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英文摘要及英文摘要附图,优先权文件彩色扫描件(可在收到审查意见2个月后补交),官方检索报告扫描件;中英文发明人名称,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4、费用(官费):提交费(港币755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提交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5、保护期限:短期专利的有效期为4年,可续展4年,有效期最长可达8年,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
注意:
1.检索报告除在申请香港短期申请的同时申请外,还可以由以下当局发出:
▶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各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欧洲专利局;
▶ 联合王国专利局。
2.为节约成本,若申请人想保护多个独权,可在当局申请一个检索报告,基于此检索报告在香港递交多个短期申请。
3.香港短期专利的受理时间相当地短,大约是6-9个月就可以领到证书,相对中国国家专利局的受理时间,可以早一年左右时间。而这一年的时间在商业谈判和产品的市场运作方面就占有足够的优势。虽然专利是属地主义,但是一个产品拥有了香港专利,对其来讲也是一个有力的说明,同时注明已申请中国专利,可达到很好的效果。
三、外观专利设计
1、定义:香港外观设计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但根据香港法例,香港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范畴,是一项独立权力。
2、申请时限: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出外观设计申请。
3、文件和资料:
▶ 外观设计的中文或英文名称
▶ 中英文发明人名称,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外观设计所属分类
▶ 外观设计图
要求优先权的,需要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以及申请日,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需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交。优先权文件为非中/英文的,需要优先权的英文翻译和翻译者声明。
4、提交费和公告费:交费(港币785元)和公告费(港币155元)须在1个月内予以缴付。
5、保护期限:在申请进展顺利的情况下,香港知识产权署一般会在3个月内发出外观设计注册证书。注册的首段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算5年。在缴纳续展费后,注册的有效期可续期5年,但只可续期4次,因此,外观设计可获得的最长专利期限为25年。
注:不同于中国的外观设计,香港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可长达25年,申请人需把握好续展时间。
香港的专利和大陆的关系
● 香港标准专利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的基础是一个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英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或是一个在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或是一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英国或欧洲并指定英国的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
● 香港短期专利短期专利是指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经形式审查后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旨在保护商业寿命较短的发明,只需经过一次形式审查和办理一次注册手续。短期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日起最长8年(须在第4年届满后,续期一次),自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之日起生效(需提交指定的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短期专利则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能续展一次,有效期最长达8年。
对于专利来说,港澳台与内地属于不同的地区,在香港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不包括中国大陆。同样在香港申请的专利,如果没有在内地申请的话,在内地也得不到保护。
求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带图的,带分析的!
您好!我给您讲一个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选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女士讲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开始,陆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几项餐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发现北京志瑞祥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着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经营场所,也使用着和李先生公司专利一样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将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为什么会获得外观专利权呢?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术,或是解决多么大的技术难题,只要对工业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颖设计就可以。但是这种工业设计必须要不同于之前已经存在的设计,这种不同不仅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处要有足够的区分度,使得我们乍一看就能将两者区别开来。
李先生的餐具,明显不同于我们日常接触的餐具,他们或是设计了独特的部位,或是独特的设计形状,不仅使它们与日常餐具区分开来,也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和生活,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与保护。
而对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从对比中发现,无论形状,还是大小,无论款式还是颜色,无论是正面还是背面,都区别不大,几乎是完全一样。虽然局部细微有差别,但不会影响盘子的整理的视觉效果,对于消费者而言说,不会仅仅是乍一看就能区分两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诉状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产的,也不是刻意定制与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销商处购买的,并拿出了一份《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以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而来。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所谓不知者无罪,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责任。
我国专利制度对被告是否知道原告专利,采取的是推断原则,换言之,只要侵权产品进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告的,实际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问,这就是专利制度的特殊之处。专利申请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会公开,广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专利方案,设计图片等专利的具体情况。专利权人只有公开技术,才能换来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专有保护。专利权限一过,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对专利信息的公开不是无偿奉献,所以任何人都有责任避免对他人专利造成损害,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知者无罪不能适用于这项专利制度。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是允许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况,是用于生产经营,虽然非属制造和进口,但事实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费的名义将餐具打包在硬件设备费用中,连同其他硬件设备提供给加盟商,视为销售餐具的行为;而在当年制作的网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种餐具衬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加盟,并从中收取加盟费,所以网页展示的行为构成了许诺销售。
但即便是这样,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赔偿李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志瑞祥公司认为,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而来,自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如果追究责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销商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该《购销合同》存在三大致命伤。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都是原件,而复印件是容易修改和伪造的,法院自然难以凭复印件认定其真实性;
第
二、时间错位,也就是签订购销合同时,公司甚至都还没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现公司的公章呢?
第
三、履行无据,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业化活动中能够证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据就是往来发票和收据,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样没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明凭证。
法院判定:
综合考虑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没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对餐具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认定志瑞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判决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综合考虑餐具的实际价值,志瑞祥公司持续销售侵权餐具的时间,由此可能给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以后,判决志瑞祥公司赔偿李先生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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