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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规则,欧盟专利和欧洲专利有什么区别

很多朋友询问专才网关于“欧洲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规则”和“欧盟专利和欧洲专利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下面就和专才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

欧洲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规则

● 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其递交的申请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中不能包含违反公共道德的内容,例如,煽动暴乱、违反公共秩序、种族或宗教歧视、违法或淫秽内容都是绝对禁止的。 2.申请中不能含有贬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和方法,或任何第三方申请或专利的功效或有效性的表述,仅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不视为贬低本身。 3.明显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语句也不允许包含在申请文件中。 受理部门在审查中阻止禁止事项的公布,通知申请人删除相应内容。
● 申请文件对于文字格式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一式一份。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必须仅提交一份,申请日后提交的替换原始文件的文件也是一式一份。 2.纸件提交申请的,文件必须使用白色A4纸。 3.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每份文件都必须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按照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的顺序摆。 4.请求书单独编页,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一起连续编页。在每页上用阿拉伯数字编页,页码编号位于顶部中间位置。 页边距要求距顶部2cm、底部2cm、左侧2.5cm、右侧2cm。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每5行要编号以标注行号,行号出现在页面左侧。文字是1.5 倍行距。所有文件应打字印刷,字体最小0.21cm(通常的9号或10号字体),且不允许手写添加。

欧洲外观专利申请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申请的形式
为降低申请费用,欧洲专利申请通常在线提交。为避免申请时内容出现差异,建议将申请文件的图形文件(PDF格式)提供给欧洲的专利代理人。据此,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该图形文件的申请。
另外,从排版文件(WORD格式)电子转换的图形文件,有时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如希腊字母等特殊文字等。
因此,在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最好将排版文件打印后扫描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欧州的专利代理人。除此之外,为了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能够更容易地修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最好能提供排版文件原件。
(二)申请检索结果的复印件
申请日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直接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分案申请,还需要对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提交与美国类似的检索结果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交,审查员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在2个月期限内提交;如果不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答复
以欧洲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时,在进入欧洲阶段后,欧洲专利局会撰写补充检索报告,其中包括与审查报告相同的意见书。
(四)非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如何解决
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如果提交专利申请的语言不是这些通用语言时,必须提交翻译后的文件。
(五)分案申请
提交分案申请的原则是,母案申请仍在审查中。母案申请授权时,至欧洲专利局授权公报发布的前一日,仍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另一方面,母案申请被驳回时,至书面驳回通知作出之日起2个月的最后一日也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如果请求复审,则在复审阶段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六)指定发明人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不需要指定发明人。但是,包括分案申请的其他全部申请则需要指定发明人。该指定无需支付附加费。指定发明人时需要提供下述信息: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的邮寄地址等。

欧洲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规则

欧盟专利和欧洲专利有什么区别

●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就是成员国的个数不一样。欧洲有44个国家,欧盟有28个成员国。欧洲专利商标局,是欧洲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欧洲专利的权限肯定大于欧盟的专利。
● 具体点讲 是没有这样的称呼的,国外地专利申请具体到哪个国家,没有统一的简称;比如专利,英国专利,日本专利;但没有 称之为“欧盟专利或者欧洲专利”就包含了专利,英国专利的;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国家的相关专利制度总称。早在70年代,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进行处理的。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审查专利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

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 ,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1. 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

  2. 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

  3. 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

  4. 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

  5. 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

一、第三条的修改
  删去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删去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将第三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第四条的修改
  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第一项修改为: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第四项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删去第五项中的两处“建议”。
三、第五条的修改
  将本条修改为: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四、第六条的修改
  将“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局”。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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