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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专利申请术语
欧洲专利的Publication info中S1、A1、A2、A3、B1、B2、B3分别是什么意思
S1— 表示专利的状态为已授权。
A代表的是还没授权的出版文本,B代表的是已经授权的版本,具体为:
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2—未附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3—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
B1——欧洲专利说明书;
B2——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B3——指经过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后经限制性修改程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扩展资料: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
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
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专利分类法
欧洲专利局五大申请国
● ● 早期19个国家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国、塞浦路斯、芬兰。该局的4041名工作人员来自以上国家。
我们的可能比较清楚国内专利的申请,但是一提到国外专利申请可能就有些不大了解了。其实平时所讲的EPO专利申请就是所谓的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明确欧洲专利申请的重要性,因为欧洲专利申请的能为广大专利人申请多国专利,而且在多国受保护。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2017年,中国首次跻身欧洲专利局五大申请国;;欧洲专利局的机构设置分为5个层次,即局、总部、部、处和科。该局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5人。全局共设置5个总部一级的机构,每一位副局长兼任一个总部的第一把手。
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其实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因此对于专利人想参照有关专利文献资料是个好方式,通过专利检索能够了解自我专利的优势和劣势,综合考虑为专利人检索专利提供最好的专利参照;随着有关国际条约组织的形成,专利人可以选择更多国家专利申请如pct申请等。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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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欧洲专利的几个问题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8 年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申请、审批及授权工作。欧洲专利申请的突出优点是: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之一),提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经过一个申请、审查、授权程序,获得欧洲专利后,在全部成员国和延伸国启动生效程序后,即可获得同等国家专利的保护。依目前情况,欧洲专利可以同时在36 个成员国获得同样保护,申请途径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递交欧洲专利申请(要求或不要求优先权);另一种是PCT 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欧洲专利所依据的法律及规则是“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一、欧洲专利申请一般流程
(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或与法人相当的组织均可申请欧洲专利,不管其住所和国籍。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慕尼黑总部或其海牙分局提出;或依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向该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的其他主管机构提出,如,向德国专利局、法国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申请需要的文件:作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应该包括:
1. 请求书;
2. 至少一个指定国;
3. 申请人信息;
4. 说明书和附图(必要时);
5. 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6. 摘要。如果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优先权日期和在先申请递交国家。优先权号及优先权文件应该在自最早优先权起16个月内提供欧洲专利局。申请费: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官方费用。如果申请费未及时缴纳,可以在接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有关通知一个月内补缴,但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二)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公开
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欧洲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如果申请费已及时缴纳(申请日起一个月内),递交的申请将进入形式审查阶段。形式审查时如果有缺陷,专利局将发补正书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改正缺陷。形式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检索部门将对递交的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检索报告。2005 年7 月1日之后递交的申请还附有书面意见,称为扩展的检索报告。申请人一般于申请日后(优先权日)16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后可根据检索报告引用的对比文献情况判断递交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程序。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检索报告后根据检索报告的内容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欧洲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时自最早优先权日)18个月后给予公开。检索报告有时与公开文本一起公开,有时单独公开。公开文本有以下几种:如果欧洲检索报告与申请说明书一起公开,文件扉页上标记A1;如果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单独公开,扉页上标记A2;检索报告单独公开时,扉页上标记A3。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将在欧洲专利登记薄上登记。登记薄对公众开放,公众也可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查阅公开的文件。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可获得临时保护,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某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需要提交所述指定国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译文。
(三)欧洲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欧洲专利申请在申请的同时自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但审查费和指定费应在检索报告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缴纳审查费后该申请就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欧洲专利授权的标准为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使用性三性要求。
欧洲专利局审查员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员发现申请不能授权时,将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一般缴纳审查费用1-2年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四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答复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限前请求延期。答复期限可延期两次,每次二个月。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能消除审查员不能授权的观点,申请人可以请求参加口审,亲自向负责审查申请案件的审查员(一般3名)陈述意见。审查的结果为授权或驳回。申请人接到驳回通知后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申请经审查可以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缴纳授权及公布费,并同时应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然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授权日,即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告的日期。欧洲专利自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日起生效。
(四)异议期
欧洲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九个月内,公众可以对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请求时应该缴纳异议费,同时提交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用力证据。异议的结果有三种:1. 异议成立,取消授予的专利权。2. 异议不成立,专利权维持有效;3. 授权的专利经修改后有效。如果授权的专利在异议期经过修改,修改后授权的专利将重新公布,申请人应缴纳重新公布费。如果公布费未及时缴纳,所述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异议期结束后,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全部结束,后续专利保护事宜均由各指定国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依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即可启动授权的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程序。具体地说,就是必须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各指定国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递交本指定国官方语言的专利说明书译文,以及缴纳各指定国规定的有关费用。授权后的欧洲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相对独立,各指定国对专利在本国的保护及侵权诉讼事宜依据本国专利法或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如果授权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某个指定国递交其官方语言的授权说明书,则欧洲专利在该指定国失效。欧洲专利在个指定国的保护期限为20年,均自欧洲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二、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特殊要求
期限: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PCT申请直接进入某个国家阶段,而不是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则应按各个国家的进入时限要求办理进入手续。
文件要求:如果PCT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三种官方语言(英、德、法)之一,应递交PCT申请文件的全部译文。在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及有关说明的译文均要递交。若不递交某一修改译文,则视为放弃该修改文本。国际局的书面意见及其答复,在国际阶段发生的变更信息以及专利性检索报告及其附件,国际初审报告及其附件(如果有)等均要提供欧洲专利局。如果递交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均满足欧洲专利局的有关要求,后续审查程序与普通欧洲专利申请相同。
三、欧洲专利申请涉及的费用
(一)官方费用
一件普通欧洲专利申请,如果文件、费用均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准确递交,不涉及因期限届满补缴文件或费用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问题,需要的官方费用为:申请费、检索费、指定费、权项附加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费以及年费。
(二)代理费用
申请欧洲专利的另一项支出是代理费用,包括外国事务所的代理费和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外国事务所的代理费包括准备申请文件的费用,翻译费,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传真、邮寄、复印等杂费。外国事务所代理费用各个事务所不同,有些费用是确定的,有些费用以工作时间计算,不确定。国内代理机构代理费包括与外国事务所联系,准备申请文件,翻译文件、传送文件,时限监视、提醒及其他杂费。国内代理费各代理机构收费情况也不同,有的包干收费,即自递交申请到收到授权通知或驳回通知,收取一笔费用,后期再依情况收费。有的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即在每笔国外代理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国内代理费。具体如何收费,由申请人与国内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四、对国内申请人的建议
如果有一项值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希望在欧洲不同国家获得保护,笔者提供以下途径供选择:
1、首先在国内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在优先权期限内直接申请欧洲专利。
2、如果希望在除欧洲国家以外的国家也获得保护,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PCT 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3、直接递交PCT 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第一种途径的优点是能较快地在欧洲获得专利授权,费用较低。第二、三种途径的优点是能够有充分时间考虑(自优先权日起31 个月)在哪些欧洲国家获得保护,缺点是PCT 国际阶段要花费一定的费用。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一定的费用为基础,整个申请至授权阶段中欧洲专利局和各指定国的官方费用比较确定,但整个过程中的代理费用不确定,并且差别很大,这就需要国内申请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要非常慎重,应该找一个有丰富国外代理经验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一般这样的代理机构有比较长期、稳定、可靠的外国合作伙伴,收费比较合理,能够为申请人在费用较低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范围,真正达到申请欧洲专利及在各指定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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