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问专才知识产权,关于“ 日本专利加快审查流程早期审查制度指南 如何加快海外申请审查 ”专才知识产权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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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经济大国,在科技领域,特别是电子和软件科技领域非常发达。中国企业走向海外,日本市场是不可忽视的战略要地。对出海企业而言,申请日本专利可以更好地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早期审查制度
根据日本特许厅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平成28年8月》,当专利申请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即可请求JPO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审查:
1.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包括已经申报农药或药品的审批的情况);
2.外国相关申请(已经在日本以外的国家申请的,不仅包括巴黎优先权或PCT申请,也可以是不提优先权的。对于从中国到日本的申请来说,如果在国内有没申请,直接去日本申请且不属于PCT申请的话不能利用该条);
3.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公共研究机关等的申请(中国的相关申请人在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不过中国申请人利用上述B项的话,手续上更方面);
4.绿色环保相关专利;
5.大地震的震灾区来的申请;
6.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对于国内的申请人,通常可以利用上述第2项情形提出早期审查请求,但是对于从中国到日本的申请来说,如果在国内没有申请,直接去日本申请且不属于PCT申请的话,则不能利用该条件。
通过早期审查程序可以大大缩短审查时间,加快审查进程。一般情况下,在早期审查程序中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3个月,通常最快6个月内就可以得到最终审查结果。
超早期审查
超早期审查除了要满足前述的早期审查程序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得以实施并已在国外提出;
2.申请超早期审查至少4周前已在线完成所有申请程序;
3.不属于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情况。
超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大致和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在“情况说明书”中注明该申请请求进行超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可以进一步加速审查进程,大约平均在一个月左右就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优先审查制度
对于已经进行了实审的案件,如果在公开后授权前第三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正在实施该发明的话,则可以申请优先审查。不过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证明“第三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正在实施该发明”,这些证明材料包括:
1.对第三人实施的产品或方法进行说明的说明文字或附图;
2.申请人发出的警告函;
3.商品、产品目录、样品、照片等资料;
4.可以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的证明文件。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说明“紧急进行审查”的必要性。随着JPO审查、授权的速度越来越快,利用上述优先审查制度的案件将逐渐减少。实际上,如果申请人快速获得授权后,可以对正在实施的第三人提出侵权的警告或诉讼等,而不单单只是请求公开后授权前的所谓“临时保护”的补偿金。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加快审查
PPH是指当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可被授权时,基于双边或多边协议,申请人可以以首次申请局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第二申请局加快审查后续申请。PPH可以帮助申请人利用简单的程序获得加快审查。
截至2015年6月,JPO与所有参与了PPH的国家签订了PPH协议。其中,通过PPH-MOTTAINAI与JPO进行合作的有3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普通PPH与JPO进行合作的有5个国家和地区。
1.适用对象
如果首次申请向与JP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提交,二次申请进入日本,则满足如下条件即可向JPO提交PPH请求:
·二次申请局的申请与首次申请具有特定关系,例如二次申请局的申请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享有首次申请局申请的优先权;
·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
·二次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首次申请可授权权利要求存在充分对应关系;
·二次申请局尚未开始审查。
2.PPH的申请方法
申请PPH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所有权利要求及其译文的复制件;
·首次申请局通知书及其译文的复制件;
·所有引用文件的复制件;
·权利要求对照表;
·PPH请求表。
如果采用PPH-MOTTAINAI,无论首次申请局是否给出审查结果,都可以请求PPH。对于全球PPH和IP5 PPH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超出的部分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对于PCT PPH无权利要求限制。
加快海外申请审查
加快海外申请审查主要针对2006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巴黎公约优先权申请(不含)PCT申请)。具体来说,如果日本申请被用作巴黎公约优先权的基础,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要求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那么日本特许权厅(JPO)优先审查申请(与其他未进入加速程序的普通申请相比)。
通常,从申请审查日或申请公开日(以下日期为准)起,日本特许经营部(JPO)原则上,此类申请需要在6个月内审查,开始审查的日期最迟不得晚于申请日起30个月内。
加快审查程序不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而是由日本特许厅办理(JPO)自己开始。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由于大多数情况下首次在中国提交申请,很少选择直接在中国JPO提交第一次申请,因此,基本上很少使用加速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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