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问专才知识产权,关于“ 香港标准专利(O)申请流程 应该何时提交香港标准专利 ”专才知识产权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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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何时提交
一般来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标准专利(O)申请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您希望在巴黎公约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首次申请中要求优先权,则应在提交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标准专利(O)申请。
如果你的发明已被公开,而你声称公开并不损害你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37B条),你应该在公开后6个月内提交你的标准专利(O)申请。
申请费和官费
您需要在收到构成您的申请的任何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申请费和官费。
申请形式要求审查
2个月内通知,如果没有需要修改,则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8个月届满或要求优先权的最早日期(如适用)后尽快公布。或者,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表格OP1中注明来请求提前公布申请。
申请实质审查
您需要在提交日期或最早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如适用)后的三年内向专利注册处处长提交申请,要求对表格OP2上的标准专利(O)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否则您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规定的费用需要在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在进行实质审查时,专利注册官会审查您的申请是否符合审查要求,其中特别包括您的申请的基础发明的可专利性,例如该发明是否新颖、是否涉及创造性以及是否在工业上适用。
如果您的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任何审查要求,专利注册处处长将向您发出审查通知。您需要在考试通知日期后的四个月内通过提交书面陈述和/或修改申请的请求来回复考试通知。
如果专利注册官签发的进一步审查通知要求,您将需要详细说明、修改或澄清您的答复。此类详细说明、修订或澄清必须在进一步审查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
未能及时对任何审查通知或进一步审查通知的答复将导致您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如果专利注册处处长在考虑您对审查通知书和/或任何进一步审查通知的答复后,仍然认为您的申请不符合有关审查要求,专利注册处处长将作出临时驳回决定。
您可以在临时决定日期后两个月内提交书面陈述和/或修改申请的请求,以审查临时驳回决定(通过提交表格OP3)。
如果专利注册官认为您的申请不符合有关审查要求,他将就此发表复审意见。您可以在审查意见日期后两个月内通过提交书面陈述、修改申请的请求和/或听证请求(如果专利注册处处长为您提供了陈述机会)来做出回应。
如果专利注册官仍然不相信相关要求得到满足,他可以就此发出一份或多份进一步的复审意见。您需要在相关进一步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详细说明、修订或澄清您之前的回复和/或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专利注册处处长为您提供了陈述的机会)来做出回应。未能在上述时限内作出答复将导致最终拒绝授予专利。
申请结果
标准专利(O)的授予和公布
如你的标准专利(O)申请经审查后被专利注册处处长认为符合要求,专利注册处处长将授予及公布该专利,在香港知识产权杂志上刊登公告,并发出授予专利的证书。
专利授权的最终驳回
在其他情况下,专利注册官将发布拒绝授予专利的最终决定。专利注册官的决定受制于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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