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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确权制度 日本位置商标与我国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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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商标注册及商标确权制度

全球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都有所差别,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谈到了日本商标授权制度,今天我们来看看美国商标确权制度。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的国家。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在程序的审查中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在市场上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商标的首次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关于使用方式的说明等。

美国《兰汉姆法》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提交需使用声明,并不要求同步提交使用证据,在三年内如果使用,则商标局将授予商标注册证书,如果未使用,则此次申请失效,“真诚使用意图”的规定修正了使用主义带来的弊病,同时也最大程度的继承了原制度的优势,可以防止商标的囤积,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

美国商标注册审查形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商标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满足注册的要求,是否违反相对条款和绝对条款。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商标局将申请费用和材料全部退还申请人。

美国采用的是基于使用主义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该制度回归了商标私权,由于使用的判定难度较高,在客观上使得商标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需要为自己的权力注入较大的企业成本,但是这种制度极大的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当事人在寻求救济的路径为单项选择,增加了确权的效率。

美国商标确权制度.png

浅谈日本位置商标与我国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

位置商标是将文字或图形等符号标注于商品等的特定位置的商标,位置要素是识别及保护的要素。日常生活中,我们见到过不少“位置商标”,只是之前因为不甚了解而没加注意罢了。比如,阿迪达斯运动服衣袖上的条纹设计就在美国申请注册了“位置商标”。

各国对位置商标的注册规定都不相同。日本是从2015年4月1日才正式开始实施对位置商标的注册。

在中国,目前尚没有类似的商标类型,比较接近的一种是颜色组合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那么日本位置商标与中国颜色组合商标都有哪些区别呢?

1.我国颜色组合商标规定为,“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而日本位置商标并没有限定颜色必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

2.我国颜色组合商标由于颜色商标的本质,构成要素限于颜色,日本位置商标构成要素不仅包括颜色,还包括文字、图形等;

3.我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日本无类似规定;

4.形式要求不同,由于“颜色”组合商标的本身定义,类似于日本“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我国要求颜色组合商标的添附颜色位置必须采用虚线表示,而对于日本位置商标来说,轮廓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所以其所依附的物品以虚线描述,而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以实线描绘。

以上就是日本位置商标与我国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你搞清楚了吗?

以上就是专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美国商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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