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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可生效国家有哪些、现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专利申请的公布内容包含著录项目信息、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如果欧洲检索报告在申请文件公布时已可获得,则作为附件公布(AI类型公布)。如果检索报告在申请文件公布时不能获得,则后续单独公布(A3类型公布)。需要注意的是,书面意见并不随检索报告一起公布。公布语言是欧洲专利局的程序语言,不以英语、德语、法语提交的申请以程序语言公布。

欧洲专利可生效国家有哪些、现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欧洲专利可生效国家

《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38个国家)、延伸国(2个国家)、生效国(4个国家)

其中缔约国包括: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克罗地亚(HR),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SI),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冰岛(IS),爱尔兰(IE),意大利(IT),拉脱维亚(LV),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马耳他(MT),摩纳哥(MC),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MK),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圣马里诺(SM),塞尔维亚(RS),斯洛伐克(SK),斯洛文尼亚(SI),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CH)*,土耳其(TR),英国(GB)。

延伸国:波黑(BA)和黑山(ME)

生效国: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突尼斯、柬埔寨

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此外,根据EPO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欧洲专利.png

现行欧洲专利公约

现行的《欧洲专利公约》第17版于2020年11月发布。它包含:自2007年12月 13日起生效的《授予欧洲专利公约》(EPC)文本;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EPC实施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有关费用的规则;上诉委员会和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作为EPC组成部分的协议(关于解释第 69 条 EPC 的协议、集中化协议、承认协议、特权和豁免协议、工作人员补充协议);2000年11月29日EPC修订法案的摘录和2001年6月28日行政会议关于《修正法》第7条过渡性规定的决定。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包含十二编内容: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五编异议及限缩程序、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七编通用条款、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九编特别协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PCT-欧洲申请、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十二编最终条款

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一)须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二)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三)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四)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五)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六)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七)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八)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九)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艺术作品;策划,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游戏及商业经营方案,计算机程序,信息表达等不属于《欧洲专利公约》所定义的发明;

欧洲专利申请联系:13570107737(微信同号)

专才咨询热线:400-969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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