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欧洲专利体系下,欧专局集中审查欧洲专利申请,为申请人节省了在多国并行申请的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较高质量。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欧洲专利生效和后期维护(如翻译、登记、缴费等事宜)都有各自的规定,因此授权后的欧洲专利须依照各国国内法分别进行生效和后期维护,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能会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昂贵的过程。此外,由于欧洲专利生效后即“分散”等同为若干个在成员国生效的国内权利(欧洲专利这一特征使其被形象地称为“a bundle of rights”),因此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相关工作都要在各个成员国的法院和/或行政主管机构分别进行(例外: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可以向欧专局提起异议程序),导致专利权人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显著增加其诉讼难度与应对成本。关于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的答疑 单一专利覆盖了哪些地域范围
针对这一问题,欧盟计划引入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体系。根据欧专局网站2022年4月29日更新的信息,单一专利体系预计将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运行欧专局将提供一站式服务来登记并统一管理单一专利。单一专利可以通过欧专局前的集中登记程序在多达25个成员国内获得保护(欧盟27国除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外均加入了欧洲单一专利项目,英国在脱欧之后已经声明退出了该项目)。在登记单一专利前,申请人仍需以与目前相同的方式向欧专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以获得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一个月内,专利权人需向欧专局提起登记单一专利的请求。
此外,欧专局将专门提供一个新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将涵盖与单一专利有关的法律状态信息,如许可、转让、失效、撤销和限制。在单一法律体系下,转让和许可可以在欧专局集中登记,而无需在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登记簿中进行多次并行登记。
在降低成本方面,单一专利体系在费用的缴纳方式和金额等方面也做出了优化。比如在年费方面,在单一专利体系开始之后,专利权人将按照统一的法律要求使用统一的货币(欧元)向欧专局支付年费,而无需再按照各专利生效国不同的法律要求分别向其缴纳年费,这将大大节省专利权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单一专利的年费被设定在了一个非常友好的水平,在第一个十年(目前欧洲专利的平均寿命)单一专利所需缴纳的年费总共不到5000欧元,这也为专利权人降低了经济成本。就翻译费而言,在单一专利体系开始之后,仅在六年(最长可延长到十二年)的初始过渡期内对欧洲专利文本有翻译要求。如在欧专局前的程序语言为英语,则专利权人需提供一份该欧洲专利另一门欧盟官方语言的全文翻译。而在上述过渡期结束后,单一专利生效将无需提供任何专利文本的翻译。
常见问题解答专题
1. 什么是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该专利经权利人申请,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单一效力。最初,单一效力的预计覆盖范围为至少17个欧盟成员国(就此问题,可参阅下文“单一专利覆盖了哪些地域范围?”)。
单一专利赋予发明人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境内统一的保护。这里“统一保护”意味着,单一专利授予的权利范围、限制条件、法律救济在所有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都是相同的。
2. 为什么要引入单一专利制度?
目前,发明人可以通过一件欧专组织成员国国内专利或者一件欧洲专利使其发明在欧洲获得保护。欧专局集中审查欧洲专利申请,为发明人节省了在多国并行申请的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高质量。
然而,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必须在各生效国单独进行生效和后期维护工作。这可能是一个复杂且昂贵的过程,具体原因是:各成员国生效要求不同(基于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可能导致高昂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生效费(即某些国家为公布翻译而要求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的代理费,例如因生效和后期维护(缴纳成员国年费)而发生的律师费。这些费用取决于专利权人希望其欧洲专利生效的国家数量,其数额可能相当可观。
在单一专利体系下,前述复杂且昂贵的成员国生效程序要求将不复存在。单一专利可以通过欧专局前的一站式登记程序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内获得保护。
3. 在单一专利体系中,25个参与的成员国授予欧专局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关于创设单一专利体系的1257/2012号欧盟条例,参与成员国授权欧专局行使以下职责:
• 受理和审查对单一效力的请求
• 登记单一效力
• 在过渡期内,公开翻译
• 建立并维护一个新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包括对单一专利的转让、许可、失效、限制或撤销的录入
• 收取单一专利年费
• 将部分年费分配到参与的成员国
• 管理补偿机制以支持部分特定申请人
欧专局关于单一专利的决定将由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43(2)条所设立的新的单一专利部门来接管。针对该部门做出的决定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申诉。
4. 单一专利体系何时开始实施?
待满足一定数量要求的欧盟成员国必要的批准程序完结后,单一专利体系预计在2022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单一专利体系与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密不可分,后者对单一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拥有管辖权。关于建立单一专利体系的两个欧盟条例(No.1257/2012和1260/2012)将自《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具体而言,这一日期将是德国交存其对《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文书之日起第四个月的第一天。
单一专利的二级法规,特别是《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该细则正式授权欧专局对单一专利进行管理)和《单一专利保护费用细则》(Rules relating to Fees for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也将于同日开始实施。
5. 单一专利覆盖了哪些地域范围?
单一专利体系最终将覆盖所有参加创设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加强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框架的欧盟25个成员国境内。但是,要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成员国不仅要参加前述“加强合作”项目,还要在单一专利效力登记时已经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预计在单一专利体系开始实施时会有至少17个成员国已经完成前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
一件单一专利的保护的地域范围在其整个有效期内是固定的,并不会因为在其登记单一效力之后有新的成员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这些新增的国家。
6. 在欧洲,我能将专利保护的不同路径结合起来吗?
单一专利为权利人在各成员国国内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之外提供了另外一个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的可选项。权利人如果倾向于在欧洲专利组织各个成员国分别获得保护,仍可以在对应成员国专利局提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而在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之后进入到一个或若干个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进行生效的选项也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此外,单一专利还可以和传统的欧洲专利结合起来实现保护:权利人可以登记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的单一效力并在其他单一效力未覆盖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按照传统的欧洲专利的生效要求到各国进行生效。不过,在单一专利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境内,一件发明是不可能获得传统的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的双重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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