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经济结构是以高新科技为中心,拥有以三星、现代、LG等为代表的知名高新技术企业,在电子、半导体、汽车、生物技术和造船等技术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成就。韩国的地理位置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以出口产品为主的外向型经济模式的国家,这意味着韩国产品会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
1997年至今,韩国的经济发展日渐繁荣,韩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与美国、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越来越直接、越来越频繁,这造就了韩国国家层面极其重视知识产权,这期间发生的两个重大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引发了韩国社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关注。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的主要特点 韩国专利实践概况
这两个案例是韩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对垒的标志性专利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是1996年德州仪器与三星电子在存储芯片上爆发的专利纠纷,最终的结果是三星电子与德州仪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向德州仪器支付10亿美金,这次案件标志着韩国以IP为中心建设经济的开端,而在此之前韩国经济重心仅仅在于产品的制造和出口销售。另外一个标志性案件是发生在2011年三星与苹果之间在智能手机领域展开的一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这一专利战以苹果与三星握手言和,共同主导智能手机市场而告终。
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对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后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对进军中国市场的韩国企业的再指导。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指导,韩国此次发布的《指南》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相比较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导,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指南》更具有针对性。《指南》的主要对象为中小型企业及骨干企业。例如,第四部分中申请实用新型的建议主要是针对没有雄厚研发实力的中小型企业;第六部分的援助政策的对象也均为中小型企业及骨干企业。相比之下,英国知识产权局、澳大利亚商务委员会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更倾向于全面的制度介绍,缺乏针对性指导的对象;欧盟指引虽然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救济措施等各个方面进行解读,但其指导的对象是进军中国市场的所有企业。详尽的介绍虽然有助于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但却难以突出指导的重点,导致欧盟指引陷入了事倍功半的尴尬境地。
(二)旨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指南》以增强韩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重点。在第二部分强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非不利于韩国企业,积极鼓励韩国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在第四部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章中,提倡企业注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更切合实际地帮助中小企业制定海外知识产权战略。而在英国等知识产权指导文件中,则更多侧重于知识产权防御战略,强调自身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的重要性。
(三)强调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优越性
司法与行政保护双轨制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特色。相较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费用低、时效高等特点,因而《指南》较为全面的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相关程序,并结合不同行政保护的特点,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指导。
(四)重点突出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政策
韩国知识产权局2015年发布了《中小企业支援政策》[8],因而在《指南》中,韩国政府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一直广受中小型企业好评的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政策。针对中小企业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指南》集中介绍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的预防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咨询援助、K-品牌保护咨询援助、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等。各项援助政策的援助比例高达70%以上,能够切实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而在英国乃至澳大利亚的指导文件中,政府更提倡通过企业的自力保护以达到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之目的。
韩国专利实践概况
(一)韩国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韩国在专利申请的总体流程上与我国乃至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大同小异,只是个别细节和专业术语上有所不同,大致流程包括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审查人员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及在发生专利纠纷时各级专利法院对专利诉讼的审理
(二)专利性要求
1.韩国法律对专利性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工业实用性要求上,韩国法律规定治疗人类的方法不可以被授予专利,但此项禁止性条件可以通过修改为“一种用于治疗人类以外的哺乳动物的方法”或者改成产品权利要求等方式进行规避。
其次,专利的新颖性可以享受一年的宽限期,比如说,尽管某一产品在国际展览会上以照片或实物展出的方式被公开,但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新颖性豁免,国际展会展出的产品一年内不丧失新颖性,前提是申请人提出了新颖性丧失例外请求。
最后,韩国专利法对申请的形式也提出了一定要求。一方面,权利要求书的用语表述要确切,并且注意规避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问题。而另外一方面,说明书既要能支持权利要求,也要求说明书可以支持实施例的实现方式和最佳模式。
2.专家的具体建议
两位嘉宾向大家具体分享了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起草过程中可以做的和不可以做的一些建议事项。
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专利申请人需要做到的有:对于组合物的专利而言,其权利要求应以其具体用途进行定义,对于新用途需要考量其专利性;而对于化合物或者聚合物,其作为新用途保护则不会考量其专利性。另外,由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被要求限制在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描述的范围以内或与其相同,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尽可能纳入更多不同的实施例,从而保障专利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广。
至于权利要求起草过程中应该避免的问题:其一,使用诸如“大约”、“大体上”、“和/或”等不清楚的词汇;其二,使用比较级的词汇,例如:“比熔点(O)更高的温度”;其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等等。
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专利发明,嘉宾针对说明书的起草给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在申请医药发明专利时,如果该发明是一种人类的治疗方法则不可能获得专利授权的,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为“用于除人类以外的哺乳动物(动物)”,亦或者,如果说明书支持,则修改为产品权利要求。而在申请参数发明时,在涉及新参数的情况下,专利说明书应当给出参数的定义和测量方法,同时专利说明书还要对获得有用要求保护的参数的产品的具体实施例和比较实例展开详细的描述。需要注意的是,参数发明的数值仅涉及现有技术的最佳范围是不能获得授权的,但如果在有限的范围内产生与现有技术截然不同的效果就可以授予专利;此外,如果参数发明与现有技术产生相同技术效果,也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如果在整个范围内呈现出显着优越的效果或者仅在有限范围至关重要时,才可授予其专利。
(三)韩国专利的翻译和更正要求
在提交巴黎公约申请时,申请文件在截止日之前可以以英文的形式提交,韩国译文应当在申请最早优先权日起的14个月之内提交。PCT申请可以于31个月进入韩国国家阶段,不要求提供译文,并且可以申请延期一个月提交韩语译文。
由于韩国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国外语言版本与韩语译本保持高度一致性,所以在翻译错误的修改问题上做出了一定限制要求。如果在以英文提交巴黎公约申请时,申请人才可以对翻译错误进行更正,而其他语种的翻译错误是不能更正的。至于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申请人可以基于已公布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更正翻译错误,但对于错误的更正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的修改期间可以对译文进行更正,而如果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则不能再进行修改了。
总而言之,专利翻译的质量至关重要,无论是专利申请环节还是后续的专利实施、许可环节都需要以专利韩语翻译文本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答复专利审查意见与修改
韩国专利法规定,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韩国专利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在此之后,审查请求的时间改为提交日起3年之内。至于专利局审查意见一般在提交实质审查后的12-18个月之内下发给申请人,而申请人则在OA(专利审查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和问题进行答复,答复截止日期前可申请至多4个月的延长期。另外,嘉宾结合专利审查的经验向大家提出建议,申请人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时充分利用与审查员直接交流的机会,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当面交流的方式与审查员就问题进行沟通,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推荐当面交流的方式。还有,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就附加权利要求与审查员进行讨论。
韩国法律对专利申请的修改规定了时限,在授权通知或第一通审查意见下发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而在后续的非最后一通或者最后一通OA下发之后,申请人只能在答复OA的时限内进行修改。在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之后,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复审请求时进行修改。
至于修改的内容限制方面,韩国法律规定,申请人在修改过程中不得引入新主题,不得超过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或附图所披露的范围。当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最后一通OA或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一定修改,这仅于限缩小保护范围的内容、更正登记错误或者澄清模糊的描述。
(五)分案申请
在韩国,分案申请的时限与前文提到的修改时限相同:在授权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但需要在缴纳注册费用之前;驳回决定发送之内起30天内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建议,分案申请可以被用作继续申请的策略。但是,申请人针对KIPO(韩国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向KIPT(韩国专利审判院,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申请,则无法再提交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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