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预计2023年6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第一批统一专利,也叫单一专利,将在同一天开始授权!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与现行制度有哪些不一样的区别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 与现行制度有何区别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最早在上世纪70年代被提出,历经近半个世纪的商榷与优化,终于要落地实施!
单一专利(统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它并非是现行欧洲专利制度的革新版,而是提供了一种新的申请途径,与现行制度互为补充。
*现行的欧洲专利制度在获得EPO授权后,需要到各指定国家单独登记,以适用各国的制度和法律。
*而单一专利经权利人申请,可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统一效力。
无论是单一专利制度,还是现行专利制度,都需要先获得EPO的专利授权,区别在于*获得授权后。
-现行的欧洲专利申请:在通过EPO授权后的三个月内,需要到指定国家逐一登记,以获得在该国生效的权利。
-单一专利申请:申请人只需要在授权公布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单一效力申请,该专利就可以在单一专利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
*17个单一专利制度覆盖国家: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未来预计会新增7个国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2、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
为了更好地实施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局设立了统一专利法院(UPC),对成员国的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纠纷,都具有管辖权。
其中,单一专利一经申请不可退出UPC管辖,而传统专利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之后的7年内(过渡期),退出UPC的管辖。
注意:
① 一旦有第三方向UPC提起针对专利的无效诉讼、或专利在UPC被维权,则不能再声明退出;
② 退出后可以选择再次加入,但不可以二次加入。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堪称欧洲专利制度的里程碑事件,自此,申请人在申请多个UPC成员国专利时,有了更高效、更便捷、更经济实惠的选择。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一、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有何程序?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请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的具体流程:
在中国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的批予,是由以下三个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称为「指定专利当局」)所授权注册的发明专利为基础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2. 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EPO)3.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在中国香港申请转录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
第一阶段RECORD(指定专利申请的备案请求,也称为第一阶段登记):在指定专利申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EPO)或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第二阶段REGISTRATION(香港提交注册与授权请求,也称为第二阶段登记):在指定专利当局对该申请授权公告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表格兼备中、英文版本,可任择其一。如果以中文填写申请表,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予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中文进行。
如果以英文填写申请表,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予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英文进行。
二、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所需要的信息和文件有哪些?
1、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以专利表格第P4号提交记录请求)
所需要的信息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和详细地址;
发明人姓名;
发明名称(中英文);
指定专利的具体信息:指定专利当局、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号、公开日;
PCT申请的具体信息(如指定专利的案件类型为PCT申请):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国际公开号、国际公开日;
优先权信息(如要求优先权)。
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基于中国(CN)专利申请提交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① 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
PCT公开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请人有变更、变址或发明人变名)
CN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②以巴黎公约申请为基础:
英文的发明名称和摘要
(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中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CN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基于欧洲(EP)申请(指定英国)提交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①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
PCT公开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请人有变更、变址或发明人变名)
中文摘要
(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英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EP申请公报(即European Patent Bulletin)中的相应公开信息
②以巴黎公约申请为基础:
EP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中文摘要(找同族/翻译)
EP申请公报(即European Patent Bulletin)中的相应公开信息
基于英国(GB)申请提交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①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
PCT公开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请人有变更、变址或发明人变名)
中文摘要
(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英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②以巴黎公约申请为基础:
GB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中文摘要(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英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2、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以专利表格第P5号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所需要的信息包括:
香港申请号、公开号、公开日期;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和详细地址;
发明名称(中英文);
指定专利的具体信息:指定专利当局、申请号、公告号、授权日等。
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指定专利当局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副本;
如申请人与已提交备案不同,还需提供表明申请人请求注册权利转移的声明及支撑声明的文件。
备注:
香港申请一般不核验委托书,当知识产权署认为有必要时,会要求代理机构提供表明代理资格的委托书;
对于转录标准专利,香港知识产权署不进行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实质审查;
由于香港不属于PCT条约的成员组织,所以PCT申请不能直接进入香港。
三、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予是怎样的形式?
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会在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该项申请有任何不足之处且为可更正的,则专利注册处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更正。只要申请符合规定的格式,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即可批准为相应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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